商标的里面的注销商品和撤销商品有什么不同吗?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8 07:51:00 浏览:3310
问:商标的里面的注销商品和撤销商品有什么不同吗?
答: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反商标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我国《商标法》第41、44、45条是有关商标撤销的规定。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44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另一种关于商标专用权丧失的程序。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上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在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后,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者消费者中完全消失。因此,如果立即核准其他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从而误导消费者。为此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基本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核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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