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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的程序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1-10 04:00:00  浏览:2859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商标驳回复审需多长时间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一年左右会出结果。

商标异议的原因有哪些?

为什么经过商标局审查后公告的商标还会被他人提出异议,常常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所不理解。应该说,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绝大多数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异议而予以核准注册,但每年都有—定数量的初审公告商标被提异议。

其原因之一是商标审查行为的局限性、主观性和不统—性,使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盲日性住商标审查中不能全部被纠正,有些具有恶意的申请注册行为不能被完全制止。《商标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中对可初审公告的商标作出了三条原则性的规定,即第七条应具有显著性、第八条不违反禁用条款、第十八条不能与申请在先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也作出了规定。经商标局审查,凡不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均可被初步审定并公告。这些规定作为商标审查原则,是对商标审查行为的规范,同时又使商标审查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这些规定明示商标审查不涉及《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原则以外的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抢注、模仿、抄袭、侵犯他人在先权等行为,在商标审查中不能被制止。审查行为的主观性则表现在审查结果的差异上,某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申请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近似,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驳回复审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公告的商标,是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而经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被异议后又可能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而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使具有同一特征的商标的审查结果有时出现前驳后准现象;而同一特征的商标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也有此类别上驳,彼类别上准的现象。这些事实既表明了审查行为具有不统一性,也证明了审查行为具有主观性。商标审查行为的对象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煞费苦心设计出的商标,很难避免与众多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有些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模仿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行为的盲目性在审查中不可能全部被纠正,具有恶意的行为也不可能全部被制止。因此,初审公告的商标中有一部分被捉异议是正常的。

原因之二是提出异议的人具有主观性、盲目性,有的明显具有恶意。例如,提出异议的人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与他人(包括提出异议的人)在先申请、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种认为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提出异议的人看到公告上的商标信息就提异议,而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不了解或了解不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单位和个人则是出于商业利益,或者想借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明显具有恶意。提出异议人的主观性、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对明显具有恶意的如何及时制止,应予研究。

经商标局驳回申请由商评委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公告的商标仍可被提异议的原因,一是终局决定应予审定公告的商标,虽是终局决定,但其决定的是应予审定公告,而不是核准注册。因此,终局决定公告的商标仍属于异议对象的范畴;二是终局决定是针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进行复审,而经复审予以公告的商标,改变的是商标局驳回申请这一结论,仍不能完全纠正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盲目性和制止其恶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商标复审的程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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