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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7-02-08 09:26:00  浏览:3215

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审判要旨

由于本案原告系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院就诉讼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系中国台湾地区企业,故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五条 的规定以涉外商事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 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即我国大陆地区法律。

由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现行商标法修改之前,持续到商标法施行之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林娇韵律师认为:对于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

对于法院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商标案件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才有资格审理,基层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进行审理。

对与法律适用问题,法条规定比较详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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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的类型

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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