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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

来源:尚标采编    发布时间:2016-01-11 03:18:00  浏览:1640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某公司在服装商品上同时注册了"太阳"、"太阳制衣"、"太阳及图"三件商标,而该公司仅对"太阳"商标进行转让。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太阳制衣"、"太阳及图"与"太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会要求将"太阳制衣"、"太阳及图"一并转让,否则"太阳"商标的转让申请将不会被核准。

《商标法》做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强制性一并转让的规定的原因在于避免出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分别由不同主体享有,造成市场混淆和误认的现象发生。因此,商标权人在转让商标时应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可能导致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购的商标转让也应当受到限制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单纯的商标或商号本身并非财产权的独立标的,商号或商标仅仅是商誉的标志,脱离其代表的商誉,其本身无任何独立价值。商标法的立法出发点(商标法》第1条)就是授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如果某一商标标识与特点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有着特定的联系,一旦放任其自由转让,购买者就有可能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而产生的商业混淆和误认误购。

因此,为避免市场混淆和消费者误购,真正体现对购买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商标转让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在商标转让业务实践中,曾出现商标局未核准第33类使用在白酒上"伊犁"商标转让给一江苏公司的案例,"伊犁"商标同时作为地理标志,应当由特定的具有地域特点的商标注册人来注册和使用,如果核准其转让,势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市场的混淆。

文章标签: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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