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辉瑞起诉一公司使用"小伟哥"商标 一审败诉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2-03-22 05:57:00 浏览:2071
电脑也叫“小伟哥”,引起“伟哥”家长,美国辉瑞公司不满。该公司要求商评委撤销该商标,遭到拒绝后,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判决,“小伟哥”合情合理,驳回辉瑞公司起诉。
1996年,美国辉瑞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该公司注册并使用“VIAGRA”(中文译为“伟哥”〈万艾可〉是一种口服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商标专用期限至2017年11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
2003年4月1日,深圳盈佳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小伟哥Little Viagra”,使用在电子字典,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电视机以及集成电路卡,电池充电器等电子产品上。
辉瑞公司就此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认为“小伟哥Little Viagra”与“VIAGRA”构成类似商标,请求不予核准。商标局则裁定通过了小伟哥商标的注册。辉瑞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
辉瑞公司认为,“VIAGRA”商标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盈佳讯公司在知晓辉瑞公司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抄袭和复制辉瑞公司商标,并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是借辉瑞公司商标的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商评委驳回该注册申请。
2010年8月30日,商评委裁定认为,辉瑞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VIAGRA”商标在大陆地区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此外,“小伟哥Little Viagra”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辉瑞公司商品在所属领域、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以损害辉瑞公司利益。商评委核准小伟哥注册。
辉瑞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
●法院审理
“VIAGRA”并非广为知晓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本案中,判断辉瑞公司的“VIAGRA”商标在小伟哥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构成中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是关系到侵权成立与否的前提。法院认为辉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VIAGRA”商标为中国内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而构成《商标法》所述的驰名商标。并且两个商标涉及领域明显不同,法院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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