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仕元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因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来源:中国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06-25 07:25:00 浏览:3114
申请人:上海仕元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02390号“因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71763号“因果关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86682号“因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案件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之“因果”与引证商标一之“因果关系”首字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产生明确区分的特定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除养老院外的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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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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