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ED SUPPLY CO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来源:中国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8-06-29 09:01:00 浏览:34418
申请人:NSCO LLC D/B/A NEED SUPPLY CO.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2579号“NEED SUPPLY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11546号“Need Supp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NEED SUPPLY”与引证商标“Need Supply”只存在大小写的区别,若并存于上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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