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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商标注册未获通过 曾在摄影、广告等类别提出申请

来源:北青报    发布时间:2019-04-14 02:35:00  浏览:2623

因为一张黑洞照片,图库“视觉中国”引发大量质疑,其加注在诸多他人拍摄照片上的“水印”是否合理合法也成为不少人争论的焦点。4月11日,北京青年报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发现,早在2015年,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在6个分类中注册过“视觉中国”图文商标,但均未获得通过,目前上述商标仍处于失效状态。  

网站查询记录显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在国际分类9、16、35、38、41、42类别中注册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商标,其中第9类主要包括“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设备”,第16类主要包括“纸和纸板;印刷品;书籍;装订用品;照片;文具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艺术家用或绘画用材料;画笔;教育或教学用品;包装和打包用塑料纸、塑料膜和塑料袋”,第35类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第38类为“电信”,第41、42类均为服务类商标,前者指“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后者则涵盖了“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相关领域。目前6个商标均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龙表示,从他个人来看,视觉中国之所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是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还有一个规定,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个之前有过判例,类似商标将不被获准注册。  

据田龙介绍,目前注册商标中带有中国字样的多是一些央企,因为这些企业本身名字带有中国字样,且经过国家批准,但对于普通企业,一般是不能在商标中去使用中国字样的的,否则被驳回的风险非常高。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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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视觉  商标类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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