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一审判归王老吉 加多宝表示将向最高法上诉加多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1 08:15:00 浏览:3747
历时两年半之久的中国包装装潢第一大案——红罐包装装潢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昨天宣判的结果是,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最终归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表示将坚决向最高法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审
“红罐”判给王老吉
自广药集团收回加多宝公司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许可后,双方已在全国各地发起多起诉讼。而在广东高院互诉的这两起案件,更被外界视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因为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将意味着谁有权利使用“红罐”包装。
广东省高院昨天对红罐案做出判决,裁定红罐装潢归王老吉所有。法院认为,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而此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的。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回应
加多宝将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针对广东省高院的判决,加多宝昨天向北京青年报发来《加多宝不服广东省高院关于红罐包装装潢案一审判决的严正声明》,声明中表示,加多宝会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上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加多宝红罐凉茶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没有加多宝,就没有红罐凉茶。”加多宝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说,“谁创造谁拥有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法院不能因为我们曾租赁过广药的商标,就把我们自主创新的红罐包装装潢判给它。同时,广东省高院在2004年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红罐包装装潢权属于加多宝,然而今天又做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匪夷所思。”
加多宝认为,1995年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先生亲自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装潢,使用在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后人独家传授配方,加多宝独立创造、独立生产、自主经营的红罐凉茶产品上,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7年顺利获得批准。多年来,加多宝投入数百亿资金推广,成功开创并做大凉茶产业,最终将红罐凉茶打造成知名商品。
观察
红罐最终归属尚存变数
“中国装潢第一案”在知识产权上的典型意义并非体现在加多宝和广药的销售规模或者双方的争议规模,而是体现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之后商标之外的知识产权的处理问题,比如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
以往假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案例中,大多商标权人和包装装潢权人是统一的,或者商标权人与包装装潢权人两者对外是一致的。而此案显然不是,商标权人与包装装潢权人两者利益完全冲突。从目前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最终让商标和包装装潢合体,更多地是从消费者角度,降低了消费者辨识成本,不会被市场上相同或近似的产品混淆,但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对包装权利人加多宝不公平。从整个社会的激励机制来讲,将包装等权利都判给商标权利人广药集团,会使得商标许可等商业行为大大减少,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审判决不可以作为执行依据,除非没有上诉。一审判决作出15日之内均可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一审法律效力不生效。一审败诉,并不导致产品被强制下架。”北大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法专家杨明表示。“红罐”最终属于谁,尚存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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