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标法》有人喜有人忧
来源:www.86sb.com 发布时间:2014-06-04 03:13:00 浏览:2986
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使用者、持有者及准备注册者‘都提供了更加全面及有力的保障,但仍存一些未竟之事需在日后的实践中摸索、改善。经过第三次修订之后,《商标法》以全新面孔亮相。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申请量的急剧增长,商标侵权案件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加之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及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愈发迫切,旧《商标法》的内容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现状,《商标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本次修订后的《商标法》亮点颇多:其中,首次确认可以将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而“驰名商标”字样也将不能再被生产和经营者运用于其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也不能被用作广告宣传等用途;对于恶意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度也从50万元大幅提高到300万元等等。
但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尽管新法有了大幅度改善,但细节方面仍存遗憾,尤其在相关内容的鉴定标准等方面,如声音作为商标时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等方面,可操作性宜进一步完善。
新法亮相
新《商标法》此次正式实施,从多个方面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布防,并首次提出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对于企业增加申请注册商标的渠道和形式,无疑是一个福音。他还认为,声音商标作为一种凭借听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已经不同于普通商标意义上的“标记”。增加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商标注册的范围扩大到一个全新的领域,有利于美化生活,方便申请人选择商标注册形式。可以预料,随着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元素加入到商标注册构成要素之中。
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声音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外声音商标在国内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声音商标走出去。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或个人将已经使用尚未注册的声音标识,或者虽未使用但能够起到明显区分作用的标识作为商标提出申请,使权利人的利益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保护。”张建纲说。
除了声音被允许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外,此次新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恶意抢注行为增加了新的约束条款,新《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前,如果他人已经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则他人在施加一定区别性标记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冯晓青表示,这一规定无疑赋予了一定情况下的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权,因而有利于防止他人抢注,实现注册商标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利益平衡。尽管法律给予在先使用人这种权利,企业在使用商标之初还是要尽早提起商标申请,尽早获取商标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商标代理机构,而商标代理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方面的规定较为欠缺,特别是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业组织职业规范缺乏规定,而随着我国商标代理机构数量日益增长、存在的问题相应也越来越多。
因此新《商标法》相应地做出了规定,第19条、第20条及第68条等规定, 明确了商标代理失范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文章标签: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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