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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制度中“商标使用”的深入理解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8 04:06:00  浏览:3717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撤三”。“撤三”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能够最大限度的使用,体现商标的价值,避免投机商标的行为。


  对于商标的撤三制度的理解,关键在于理解商标法中所说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要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应当是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的体现,合法的使用。在实际应用中,是不是属于商标使用的范畴还依情况要具体分析。


  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有正当理由,可阻止“撤三”申请。一般认为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情形。现在很多权威法律机构认为,类似知名高校的非营利性主体出于公益性目的的防御性注册情形,也应当被纳入阻却“撤三”的正当理由的范畴之中。例如,有一些公益单位或组织为了避免不法企业抢注其名字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将有关的标识在所有商品类别上注册为商标。如某名校将其名字进行了全类的注册,属于预防性注册,主要目的不在于自己进行实际使用,而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还有些企业将二维商标进行三维的设计并使用,如果商标改变后与注册商标使用具有同一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那么商标的适当改变也可以看成是商标的正当使用,但是如果商标的改变过于强烈,足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就不能再认定为是同一商标的使用。


  因此,商标的“使用”的概念首先应基于商业领域的使用,这种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在商业环境下就该类商品存在真实的交易活动,但实际应用中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在商标的使用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或者适当改变的应用等情况都应当考虑其中。


文章标签:  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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