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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欧豪电器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无效答辩成功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06-28 05:50:00  浏览:2011

关于第9585468号“SINSM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5]第0000106626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欧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搭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对第9585468号“SINSM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委托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有:1、申请人是世界著名的SIMON电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在行业乃至于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地973048号“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及商号的抄袭与摹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主体资格及或将资料;2、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知名度材料;3、申请人2008年至2012年审计报告;4、在先司法和行政裁决;5、被申请人恶意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申请人制作,不存在对他人商标的抄袭与摹仿,亦未构成不争的竞争行为。3、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4、在本案之前,关于第9585468号“SINSMON”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SIMON”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销售、广告宣传及在先裁定等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3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由SIMON S.A在于第9类电缆、电开关等商品上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准保护,专用期限至2017年9月14日。本案申请人取得引证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修改后的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分别对应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城市,诚实信用原则为总规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同一种商标类似商品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一款等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案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 尚

  何瑾瑜

  徐晓健

  2015年12月30日

温州欧豪电器有限公司简介:

温州欧豪电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 电器电工,电子开关,灯具,插座,电器配件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将始终不渝的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消费者快乐与幸福的心理体验产品,成为引领当代建筑电器附件艺术潮流的典范。

公司创建十余年来,凭其规范的管理、精湛的技术、先进的设备,开拓创新的精神,力创品牌,目前集多项殊荣于一身:2002年9月成为“电器工业协会理事单位”,2003年被评为“AAA诚信企业”,2004年1月“YUPEEN御品”企业商号被认定为首批“省知名商号”,2005年被质量检验协会评定为连续五年质量稳定合格产品,公司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CE欧共体认证,建筑协会工程建设之推荐品牌,所有产品通过了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并且由人民保险公司责任承保。

近年来,公司秉承“创新科技、弘扬文化”的企业经营理念,以客户价值为基础,营销网络在健康的轨道上高速发展。“诚信经营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石”。我们深信客户的满意才是我们的成功,“先做人,再做事”是我们的信条,踏踏实实地做人,认认真真地做事。我们期待并努力去创造“客户、公司、员工、供应商多方共赢,共同发展”的局面。

文章标签:  商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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