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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无效答辩成功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06-28 05:48:00  浏览:2867
关于第11369167号“润生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字[2015]第000068180号

申请人:深圳市泽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蛇口润生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01月30日,对11369167号“润生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26227号“润生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上看十分相近,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存在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一款第(八)、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2.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3.增值税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引证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二、被申请人授权北京润生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争议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授权书及被授权公司的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公司内部照片及工作照片;

3.被申请人公司内刊印刷品网站截图;

4.被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发票。

针对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主要质证意见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表明授权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晚于申请人实际使用时间;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仅有两张照片体现被申请商标,无法说明被申请人对“润生坊”商标的使用程度、知名度;3.被申请人的证据3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表明“润生坊”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后具有一定知名度,也无法说明其使用时间早于申请人引证商标;4.被申请人证据4时间跨度比申请人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时间晚了近3年,说明其恶意明显。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2年8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2012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商标法》一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所提复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该商标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包括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除在先商标权外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他具体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商标争议指定使用服务相关或类似的服务上其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有关争议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我委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项佳王小丁刘盈盈2015年09月29日

天津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介:

天津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策划和代理国内著名品牌于一体的医药保健品企业,现有员工300余人,包括研发、生产、策划、营销各类专业人才,经过近20年的努力经营,公司已处于天津医药保健品行业龙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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