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1 09:55:00 浏览:3124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2-3-15
执行日期:2002-3-15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总公司等20家企业(见附件)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公告。自即日起,上述20家企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尚标商标转让平台"或”来源:www.86sb.com”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尚标”并标明本网网址www.86sb.com!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尚标)”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可拨打电话:400-7187-888。
上一篇:如何与别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
下一篇:谁来扛起“天府”品牌?品牌
相关文章
热点排行
推荐商标
-
43类
大粥门
查看详情 -
20类
宝瑞鸟 PEREOVO
查看详情 -
16类
柔月
查看详情 -
33类
醉无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