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2号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21 11:29:00 浏览:4464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
发布日期:2001-11-30
执行日期:2001-11-30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五粮液系列白酒产品(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尖装)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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